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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王国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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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896号
  • 案件名称

    王灿、王国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灿;王国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王灿,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    被执行人:王国田,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灿与被执行人王国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国田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灿支付劳务费191100.00元,同时应承担迟本案执行费2767.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灿与被执行人王国田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国田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全部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200798.33元;本案执行费2767元,由被执行人王国田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灿与被执行人王国田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8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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