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温州市升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峥芸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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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02执异828号案件名称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温州市升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峥芸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升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峥芸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异828号 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421号。 负责人:王希亮。 被执行人:温州市升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村委会大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林细连。 被执行人:温州峥芸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132弄1号第二层第6间。 法定代表人:王永日。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佳达科技园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尤赛。 被执行人: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港隆创业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尤赛。 被执行人:王尤赛,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包小青,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升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峥芸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升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峥芸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浙0302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各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浙0302执7303号立案执行。 2020年5月,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对温州市升宝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6月29日在《中国工业报》共同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示上述债权转让情况。2021年7月30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情况。 本院认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作为(2019)浙0302执730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浙0302执7303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戴俊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张诗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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