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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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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7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37号张某:杨某某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王海军联系电话:15353779538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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