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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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7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37号张某:杨某某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王海军联系电话:15353779538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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