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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赵纪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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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971号
  • 案件名称

    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赵纪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赵纪昌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赵纪昌,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族,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与赵纪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特2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到我院主张:本人已经跟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完毕之间的纠纷,所以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特2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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