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赵纪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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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971号案件名称
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赵纪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赵纪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赵纪昌,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族,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图尔荪托合提·库尔班尼亚孜与赵纪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特2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到我院主张:本人已经跟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完毕之间的纠纷,所以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特2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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