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1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136号案件名称
汪某某、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汪某某;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136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755200XXXX。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汪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范 纬书 记 员 罗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