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芝兰、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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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1030号案件名称
刘芝兰、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芝兰;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1030号移送执行人: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芝兰,女,1950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关于执行追缴刘芝兰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2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芝兰未按生效判决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52849.34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追缴到位被执行人刘芝兰应缴的违法所得152849.34元。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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