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芝兰、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10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1030号
  • 案件名称

    刘芝兰、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芝兰;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1030号移送执行人: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芝兰,女,1950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关于执行追缴刘芝兰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2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芝兰未按生效判决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52849.34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追缴到位被执行人刘芝兰应缴的违法所得152849.34元。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