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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滥伐林木刑事一审刑事调解书(2021)辽1281刑初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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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1刑初73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滥伐林木刑事一审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调兵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
  • 案件缘由

    滥伐林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1281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昌图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昌图县。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二部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四部刑附民公诉〔20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调解成立而审理终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20年12月21日,赵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位于曲家店镇××班8小班的防护带林木杨树63棵,总蓄积为25.5621立方米。经我院现场调查,林木被滥伐后尚未补种,自然生态尚未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支付补种树木费用1539.80元及鉴定费用500元,共计2039.8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于2021年7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赵某某承担造林环境修复费用1539.80元及鉴定费用500元,共计2039.80元,于当庭给付(已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立宏审 判 员  穆琳琳审 判 员  郝艳彪人民陪审员  王安庆人民陪审员  孙树杰人民陪审员  刘 爽人民陪审员  高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金 军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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