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通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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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817号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通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通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十洲云水大酒店有限公司;包李英;王洋;郭砺;孙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8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2号1-3、4(部分)、11层。负责人武忠旭,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一翰、王海荣,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连通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9-1号203房间。法定代表人毕远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十洲云水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39号。法定代表人宿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包李英,女,1984年11月28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洋,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郭砺,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孙莉,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通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十洲云水大酒店有限公司、包李英、王洋、郭砺、孙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今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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