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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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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飞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48号之一被执行人:刘飞,男,1990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金华山矿选运区2单元3楼301。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9005232957。关于刘飞罚金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罚金7000元。但被执行人刘飞至今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刘飞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查询,查询到刘飞名下有摩托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前往被执行人刘飞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对其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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