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帅、赵秋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8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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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809号之二案件名称
寇帅、赵秋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寇帅;赵秋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8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寇帅,男性,1986年08月2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赵秋景,男性,1983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执行寇帅与赵秋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人赵秋景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秋景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631849650918号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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