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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帅、赵秋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8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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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80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寇帅、赵秋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寇帅;赵秋景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8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寇帅,男性,1986年08月2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赵秋景,男性,1983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执行寇帅与赵秋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人赵秋景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秋景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631849650918号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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