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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军、汪金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恢10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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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恢10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程小军、汪金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程小军;汪金萍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恢105号之三被执行人:程小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执行人:汪金萍,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小军、汪金萍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皖02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程小军、汪金萍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共计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3311.76元,已转移至(2019)皖0221执479号案件统一处理;2、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程小军、汪金萍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程小军名下车牌号皖B×××××比亚迪牌、皖B×××××长城牌、皖B×××××奇瑞牌、皖B×××××奇瑞牌、皖B×××××雪佛兰牌车辆,期限为二年;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小军、汪金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恢105号之三被执行人:程小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执行人:汪金萍,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小军、汪金萍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皖02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程小军、汪金萍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共计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3311.76元,已转移至(2019)皖0221执479号案件统一处理;2、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程小军、汪金萍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程小军名下车牌号皖B×××××比亚迪牌、皖B×××××长城牌、皖B×××××奇瑞牌、皖B×××××奇瑞牌、皖B×××××雪佛兰牌车辆,期限为二年;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小军、汪金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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