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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宝平、孙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民初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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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民初1120号
  • 案件名称

    郝宝平、孙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郝宝平;孙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9民初1120号原告:郝宝平,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告:孙鑫,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原告郝宝平与被告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郝宝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宝平负担。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成 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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