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迎喜、张绪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22执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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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315号案件名称
朱迎喜、张绪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迎喜;张绪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22执315号朱迎喜、张绪芳:申请执行人朱迎喜与被执行人张绪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卓尼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甘3022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张绪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8日朱迎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张绪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从张绪芳名下银行账户扣划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5元、执行费54元,共计10326.5元,2021年9月17日,朱迎喜领走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5元,垫付执行费54元,共计1032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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