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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罗有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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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58号
  • 案件名称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罗有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罗有云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崇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伦,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罗有云,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元谋县。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与罗有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云232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有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费款1920463.23元。因被执行人罗有云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有云在该案执行前,其在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8000多元存款就被另案多次冻结,且在本院及元谋县法院涉及多件未执结案件;其位于元谋县元马镇丙华村委会茂应村新建的集体土地房屋,因没有审批手续,暂无法进行交易处置,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罗有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3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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