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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王淑珍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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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948号
  • 案件名称

    李鑫、王淑珍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鑫;王淑珍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948号原告:李鑫,女,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王淑珍,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彩霞,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李鑫与被告王淑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鑫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鑫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李鑫负担。审 判 员 孙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吕丹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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