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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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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868号
  • 案件名称

    冯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1月起用其工资轮候偿还各债权人的借款(每年扣划王某某工资5万元用于偿还其外债,偿还顺序详见排序表),直至本案还清为止,执行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缓至本案清偿时交纳)。因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6执8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盛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慧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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