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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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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517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俊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5173号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45-5号。法定代表人:王焕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代理人:杨健,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嘉,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卜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郭诗野代理书记员  叶洁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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