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维先、马利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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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965号案件名称
邓维先、马利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邓维先;马利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965号申请执行人:邓维先,男,1980年8月15日生,满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马利增,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邓维先与被执行人马利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利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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