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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文与舒兰市大北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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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25号
  • 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舒兰市大北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学文;舒兰市大北林场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文,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兰市大北林场,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站前。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学文因与被上诉人舒兰市大北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文于2021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学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刘静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天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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