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文与舒兰市大北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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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25号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舒兰市大北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学文;舒兰市大北林场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文,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兰市大北林场,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站前。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学文因与被上诉人舒兰市大北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文于2021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学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刘静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天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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