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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照明、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11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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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11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晋照明、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晋照明;韩某;邱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照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某,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1日恢复执行晋照明申请执行韩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90657.25元及利息,执行费11307.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查封了韩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3××××车辆,经查该车系轮候查封,本院现暂不能处置;本院继续查封了邱某某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权1×××8)房屋、继续查封新都区新繁镇房屋、房屋、房屋、房屋。经查,上述房屋成都银行为抵押权人,相关案件已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2670余万元,上述房屋对本案无处置价值;本院查封了邱某某位于金堂县房屋;经查,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本院暂不能处置;本院查封了韩某位于金堂县、金堂县、金堂县房屋。经查,上述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已由原执行案件向相关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本院委托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了韩某在沪市A股市场A××9号账户5××0证券内的700份股票、冻结了韩某银行账户中一千余元的资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资金。本院经现场调查并依职权在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燎审判员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思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照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某,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1日恢复执行晋照明申请执行韩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90657.25元及利息,执行费11307.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查封了韩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3××××车辆,经查该车系轮候查封,本院现暂不能处置;本院继续查封了邱某某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权1×××8)房屋、继续查封新都区新繁镇房屋、房屋、房屋、房屋。经查,上述房屋成都银行为抵押权人,相关案件已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2670余万元,上述房屋对本案无处置价值;本院查封了邱某某位于金堂县房屋;经查,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本院暂不能处置;本院查封了韩某位于金堂县、金堂县、金堂县房屋。经查,上述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已由原执行案件向相关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本院委托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了韩某在沪市A股市场A××9号账户5××0证券内的700份股票、冻结了韩某银行账户中一千余元的资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资金。本院经现场调查并依职权在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燎审判员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思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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