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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医院、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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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367号
  • 案件名称

    洪江市人民医院、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洪江市人民医院;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367号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志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利,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苗族,该医院副院长,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万利云。被告:长沙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婷。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员 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希书 记 员 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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