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医院、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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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367号案件名称
洪江市人民医院、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洪江市人民医院;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367号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志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利,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苗族,该医院副院长,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万利云。被告:长沙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婷。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湖南堃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员 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希书 记 员 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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