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固城乡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527民初3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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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445号案件名称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固城乡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固城乡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傅某;付某;李某;冯某某;付某某;王某一;张某;淮滨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27民初3445号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F84X77。住所地: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系该行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固城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淮滨县固城乡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5XXXXXX1090XR。地址:淮滨县固城乡街道。法定代表人:傅某,男,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傅某,男,1969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付某,男,1966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李某,女,1970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冯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付某某,男,1978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王某一,男,1965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淮滨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XXXXXXX11754X。住所地: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固城乡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傅某、付某、李某、冯某某、付某一、王某某、张某、淮滨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彭 翔审判员 吴 祥审判员 刘晓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 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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