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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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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464号
  • 案件名称

    于某与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某;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4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蒲某,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于某诉被告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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