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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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464号案件名称
于某与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某;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464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蒲某,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于某诉被告延边XX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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