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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卫、吕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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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687号
  • 案件名称

    李彦卫、吕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彦卫;吕少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687号原告:李彦卫,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吕少斌,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李彦卫与吕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彦卫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彦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彦卫负担。审 判 员 胡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牛 菲书 记 员 刘丽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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