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春、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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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310号案件名称
倪晓春、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倪晓春;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倪晓春,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明,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千阳县城关镇惠民新城小区。被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住所地: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负责人:朱金虎,该组组长。倪晓春与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倪晓春土地流转分配款21725.25元;二、驳回原告倪晓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倪晓春负担50元,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负担24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晓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履行案款21725.25元、案件受理费246元,共计21971.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倪晓春与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履行案件款21725.25元、案件受理费246元,缴纳执行费230元,共计22201.25元。执行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971.25元,案件执行费230元,共计22201.25元。由被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龙槐塬村三组当庭履行案款14500元,交纳执行费230元,剩余案件款7471.25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清结。本案执行到位14730元,已发放申请人14500元,交纳执行费230元,剩余案款7471.25元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31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国力书 记 员 张智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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