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贵与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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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329号案件名称
王明贵与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明贵;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329号 原告:王明贵,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739807478A。法定代表人:邱全能,主任。 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雁门乡过街楼村雁门关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064465034P。法定代表人:赵小红。原告王明贵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贵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贵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书 记 员 何 海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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