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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贵与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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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329号
  • 案件名称

    王明贵与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明贵;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329号 原告:王明贵,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739807478A。法定代表人:邱全能,主任。    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雁门乡过街楼村雁门关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064465034P。法定代表人:赵小红。原告王明贵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贵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贵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书    记    员      何  海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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