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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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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恢132号
  •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远;张鹏;陈方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东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付炎,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志远,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张鹏,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陈方然,男,1963年0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方然、陈志远、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2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志远、陈方然、张鹏承诺在2021年8月31日还款15000元,剩余标的17824.4元,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还款4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将余款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2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芬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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