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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华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8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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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8257号
  • 案件名称

    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华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华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8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布立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熵,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华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沙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国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华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国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南湖国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熵、被上诉人黄山国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湖国旅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南湖国旅公司应向黄山国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黄山国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因南湖国旅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计算利息。黄山国旅公司辩称,涉案欠款均是2020年间正常旅游业务所形成的团款,故新冠疫情对旅游业务并未造成影响,而是因南湖国旅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欠款。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山国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湖国旅公司支付团款本金1793671.05元;2.南湖国旅公司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12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南湖国旅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南湖国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山国旅公司支付团款1793671.05元;二、南湖国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山国旅公司支付上述团款的利息(利息以1793671.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8元,由南湖国旅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南湖国旅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南湖国旅公司上诉主张本案是因新冠××疫情影响引起故不应支付利息。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团款所涉旅行团均已实际出团,未显示旅行团受到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双方在2020年8月15日签署的《〈业务合同书〉补充协议二》亦对结算方式进行了补充约定,并未提及疫情影响问题。此外,本案双方均为专业旅行社,受疫情影响程度亦应基本相当。综上,南湖国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张新冠××疫情构成涉案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南湖国旅公司二审中未对一审认定的本金金额提出异议,一审判决对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亦符合《〈业务合同书〉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综上,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南湖国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上诉人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晞李泳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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