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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波、许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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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1159号
  • 案件名称

    朱波、许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朱波;许志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朱波,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被执行人:许志杰,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申请执行人朱波与被执行人许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115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许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内容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9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200元(系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现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辽阳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情况;向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社会保险情况;向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告知,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朱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辽1002执11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兴健书 记 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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