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梅、康尔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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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617号案件名称
李成梅、康尔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成梅;康尔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617号原告:李成梅,女,1927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杨万胜,凤城市凤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尔伟,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北路50-8-16。负责人:何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梅诉被告康尔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梅承担。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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