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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天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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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782号
  • 案件名称

    东辽县天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东辽县天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782号原告:东辽县天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合兴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郭忠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波,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职庄村口东。        法定代表人:赵黑毛。        原告东辽县天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东辽县天泰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壹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两台上料机设备两台,每台壹万元,总价贰万元。原告于2019年7月8日支付定金陆仟元,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手机银行支付余款壹万肆仟元,因银行信息未能及时通知,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向被告重复支付壹万肆仟元,原告发现重复支付壹万肆仟元款项后,及时与被告联系,被告承认原告重复支付,但始终拖延至今,经多次交涉半年分三次返还肆仟元。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占用原告财产,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辽县天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获嘉县,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馨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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