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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继文、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6民初4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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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6民初4495号
  • 案件名称

    杜继文、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潢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杜继文;徐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6民初4495号原告:杜继文,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潢川县。被告:徐静,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潢川县。原告杜继文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杜继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继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继文负担。审判员  万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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