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继文、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6民初4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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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6民初4495号案件名称
杜继文、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潢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杜继文;徐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6民初4495号原告:杜继文,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潢川县。被告:徐静,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潢川县。原告杜继文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杜继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继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继文负担。审判员 万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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