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以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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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07号案件名称
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以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以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丽生,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家成,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徐以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以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丽 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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