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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珺珺、苟三海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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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066号
  • 案件名称

    苟珺珺、苟三海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苟珺珺;苟三海;胥成英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苟珺珺,女,汉族,2016年12月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杨佑丽(苟珺珺母亲),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苟三海,男,汉族,1957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胥成英,女,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苟珺珺与被执行人苟三海、胥成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苟三海、胥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苟珺珺应得死亡赔偿金224999.93元;案件受理费2338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苟三海、胥成英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苟三海、胥成英返还赔偿金224999.93元。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苟三海、胥成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其被执行人苟三海、胥成英名下微信、银行存款11127.51元予以冻结、扣划。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苟三海、胥成英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24999.93元,未执行标的为213872.42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苟珺珺的法定代理人杨佑丽,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其告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育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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