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武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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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595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武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武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595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华原路塔坡什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2212439709。法定代表人:王先锋,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武羊,男,1961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武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刘武羊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刘武羊的起诉。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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