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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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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57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郝永军;朱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红,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被执行人: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被执行人:郝永军,男。被执行人:朱彬,男。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郝永军、朱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郝永军、朱彬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清偿借款本金1350000元、利息37290元及罚息(以借款本金1350000元为基数,并按照月利率17.25‰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罚息)。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郝永军、朱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彬正处于服刑期间,其名下有位于陕西省富县城内正街,不动产权证:陕(2018)富县不动产权第0000051号,面积为1752.64㎡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01执151号另案查封,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区支行有570万抵押贷款;被执行人郝永军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另案冻结,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郝永军、朱彬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全额领取案件款5085.12元,未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郝永军、朱彬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郝永军、朱彬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建伟工贸有限公司、延安蓝帝商贸有限公司、郝永军、朱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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