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闫立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4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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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43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闫立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闫立才;段永香;宋家全;未怀翠;曾发兴;翟小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表人:王彦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龙科,系该支行风险合规部经理。被执行人:闫立才,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段永香,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宋家全,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未怀翠,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曾发兴,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翟小莲,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立才、段永香、宋家全、未怀翠、曾发兴、翟小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43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维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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