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冬爱、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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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106号案件名称
孙冬爱、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冬爱;刘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106号 原告:刘欢,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孙冬爱,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欢诉被告孙冬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欢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欢负担。原告刘欢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 审 判 员 武祎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小风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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