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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冬爱、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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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106号
  • 案件名称

    孙冬爱、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孙冬爱;刘欢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106号 原告:刘欢,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孙冬爱,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欢诉被告孙冬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欢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欢负担。原告刘欢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  审   判  员  武祎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小风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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