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奎、周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1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197号案件名称
王发奎、周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发奎;周云;李志;田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奎,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周云,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李志,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田雲,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发奎与被执行人周云、李志、田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周云、田雲于2021年9月23日交纳案件履行款2037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王发奎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向其抵顶案件款840元,并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利息。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发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谢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910号 下一篇 陈达深、廖秋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4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