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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远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3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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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31558号
  • 案件名称

    周远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远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31558号起诉人:周远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周远军诉被起诉人中山市东升镇固才五金厂、李永才、黄慧金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请求:1、请求判决被起诉人归还起诉人借款本金226800元,利息83200元,合计:310000元;2、请求判决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起诉人和被起诉人李永才认识10余年,起诉人经营中山市东升镇年益五金厂,被起诉人是中山市东升镇固才五金厂的经营人,双方生意往来多年,2019年1月8日,被起诉人李永才找起诉人借款10万元用于五金厂周转,口头约定利息3分,2020年3月疫情期间,被起诉人李永才再次找起诉人借款周转五金厂,起诉人也困难,只好找朋友借到了126800元,分五次转给了被起诉人李永才,2021年3月15日,被起诉人李永才、黄慧金(两人为夫妻关系)和起诉人就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借款本金226800元和利息为83200元,合计为310000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借据签订后,被起诉人未按约定,一期也未还借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依法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虽然在《借款合同》里书面协议明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起诉至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但本案的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本院辖区,且本院与本案的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点。故,本案当事人的约定管辖视为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远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吴园园审判员  郑 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子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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