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192执12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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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0192执124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光亭;姜来达;寇玉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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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1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负责人:孟玲虎,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div>法定代表人:徐光亭。被执行人:徐光亭,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姜来达,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寇玉光,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光亭、姜来达、寇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2民终1048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5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徐光亭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姜来达、寇玉光名下位于河南省台前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5日第一次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姜来达、寇玉光名下位于台前县城关镇的房产,未成交。现上述房产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过程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姜来达、寇玉光名下位于台前县的房产,均未成交。五、向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委托被执行人姜来达、寇玉光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委托被执行人徐光亭户籍所在地台前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八、其他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光亭、姜来达、寇玉光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因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当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成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光亭、姜来达、寇玉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 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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