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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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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02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卫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025号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机关。法定代表人:周永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胤霖,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蒋卫红,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婧如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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