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5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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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5528号案件名称
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5528号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昌一,系董事长。被告:李伟,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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