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明、余群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恢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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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恢118号案件名称
王克明、余群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克明;余群;王先陶;李安银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恢118号申请人王**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本县。申请人余群,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本县。被执行人王先陶,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本县。被执行人李安银,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本县。申请人王**明、余群与被执行人王先陶、李安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习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先陶、李安银未按该生效裁判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30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王先陶、李安银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人应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冯开发法官助理 袁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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