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仁贵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0603刑初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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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刑初433号案件名称
郭仁贵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仁贵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603刑初43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郭仁贵,曾用名郭彪,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濉溪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濉溪县XX局四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相检刑诉(2021)303号指控事实2020年8月29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郭仁贵饮酒后驾驶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黎路濉溪路交口至南黎路鹰山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仁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6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郭仁贵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郭仁贵持C1驾驶证。2020年9月11日,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告人郭仁贵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郭仁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仁贵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仁贵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郭仁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邢晓波 书 记 员 陈 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603刑初43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郭仁贵,曾用名郭彪,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濉溪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濉溪县XX局四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相检刑诉(2021)303号指控事实2020年8月29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郭仁贵饮酒后驾驶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黎路濉溪路交口至南黎路鹰山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仁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6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郭仁贵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郭仁贵持C1驾驶证。2020年9月11日,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告人郭仁贵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郭仁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仁贵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仁贵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郭仁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邢晓波 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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