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4刑初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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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刑初436号案件名称
李洪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洪宇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4刑初436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洪宇,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20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娜、张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2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李洪宇酒后驾驶×××号江陵全顺小型普通客车在吉林市船营区沿鞍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经过解放大路与XXX街交叉路口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四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洪宇静脉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38.6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李洪宇供述,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能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洪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竹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闫俊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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