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某某贷款担保中心、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3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1390号案件名称
康平县某某贷款担保中心、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康平县某某贷款担保中心;刘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康平县某某贷款担保中心,住康平县康平镇向阳街。法定代理人:马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某,系该中心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康平县某某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12月末前还30000元,余款于2022年12月末前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明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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