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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悦、安徽龙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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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584号
  • 案件名称

    梁悦、安徽龙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梁悦;安徽龙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长运公交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拍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584号原告:梁悦,女,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辉,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303号帝景大厦0号楼5层C座。法定代表人:王红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五河县长运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47号。法定代表人:于海棠,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梁悦与被告安徽龙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长运公交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梁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唐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宇婷书 记 员 徐晓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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