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马晓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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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41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晓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娟娟;马晓飞;旬邑县城关兴盛商贸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41号 原告:旬邑某商贸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某,男,汉族, 被告:马某一,男,汉族,住。被告:马某二,女,汉族,住。原告旬邑某商贸行诉被告马某一、马某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旬邑某商贸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旬邑某商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旬邑某商贸行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师 爱 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朋 书 记 员 马 恩 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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