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军、刘琼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17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1712号
  • 案件名称

    赵军、刘琼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军;刘琼;毕节拓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裕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1712号原告:赵军,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刘琼,女,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刘琼之夫。被告:毕节拓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市西办事处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77147488J。法定代表人:周贵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55857。被告:重庆裕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深圳路拓海南山郡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06EL08W。法定代表人:傅爱民。原告赵军、刘琼与被告毕节拓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裕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赵军、刘琼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刘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刘琼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军、刘琼负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 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